旅游景点被破坏,是谁的责任?如何有效保护?
旅游景点被破坏是一个日益严峻的全球性问题,不仅损害了自然与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,更对生态环境、社会文化及经济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多重威胁,这一现象的背后涉及游客行为、管理漏洞、利益驱动等多重因素,其表现形式也呈现多样化、复杂化的特点,从历史古迹的刻字涂鸦到自然景区的垃圾污染,从生态敏感区的过度开发到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异化,旅游景点的破坏正在以不同方式侵蚀着我们共同的宝贵财富。

旅游景点破坏的主要表现形式及案例
旅游景点的破坏可分为人为破坏与自然退化两大类,其中人为破坏是主要矛盾,具体而言,其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类:
(一)物理性破坏
物理性破坏是指对景点实体结构的直接损毁,这是最直观、最易察觉的破坏形式,在文物古迹中,游客的“到此一游”式刻字、触摸攀爬导致的壁画剥落、建筑构件磨损等屡见不鲜,埃及卢克索神庙的浮雕上曾出现“丁锦昊到此一游”的中文刻字,成为游客不文明行为的典型反面教材;我国长城的部分地段因人为踩踏和取土,导致夯土墙体严重风化坍塌,在自然景观中,随意丢弃的垃圾可能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,游客踩踏植被会导致地表裸露、水土流失,九寨沟部分景区曾因游客过度进入导致钙华滩退化,就是典型案例。
(二)生态性破坏
生态性破坏主要指对旅游景点及周边生态环境的系统性损害,其影响往往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,过度旅游是导致生态破坏的核心原因之一,当游客数量超过景区环境承载力时,会直接冲击生态系统平衡,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因长期超负荷运营,部分区域的植被覆盖率下降,野生动物栖息地被压缩;云南洱海周边曾因无序开发客栈,导致生活污水直排,引发蓝藻暴发,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如采摘珍稀植物、惊扰野生动物、使用不可降解制品等,也会加剧生态压力,珊瑚礁因游客触摸或船只抛锚而死亡、草原因车辆碾压而沙化等现象,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。
(三)文化性破坏
文化性破坏指对景点蕴含的历史文化内涵的消解与扭曲,其危害不亚于物理损毁,过度商业化使文化遗产失去原真性,许多古镇古村被改造为“商业一条街”,原住民迁出,店铺千篇一律,导致“千镇一面”的文化同质;安徽西递、宏村曾因过度商业化导致原真性受损,后经整改才逐步恢复,文化误读与低俗化开发也对文化传承造成冲击,部分景区为迎合市场,编造虚假历史传说或庸俗化解读传统文化,如某景区将历史人物“网红化”,引发公众对文化严肃性的质疑。
(四)管理性破坏
管理性破坏多源于地方政府或景区管理方的决策失误,其影响范围更广、后果更严重,部分地方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,盲目开发旅游资源,在生态敏感区或文化遗产核心区修建旅游设施,如武当山古建筑群周边曾违规修建索道,对文物本体和环境风貌造成破坏;还有一些景区为吸引游客,引入与主题不符的游乐项目,破坏了整体文化氛围,管理缺位导致的保护不力也是重要原因,如监管不力使得盗采盗猎、非法建设等行为屡禁不止。
旅游景点破坏的深层原因分析
旅游景点破坏现象的滋生,是游客、政府、企业及社会多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。

(一)游客素质与环保意识不足
部分游客缺乏基本的文明素养和环保意识,将旅游景点视为“公共物品”,随意破坏而无需承担成本,据《中国国内旅游游客行为调查报告》显示,超过60%的游客曾目睹不文明旅游行为,其中乱扔垃圾(45%)、损坏设施(28%)、攀爬刻字(17%)占比最高,这种“公地悲剧”现象源于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——游客为追求个人便利(如省力踩踏捷径、方便拍照刻字),却损害了公共利益(环境破坏、文化消解)。
(二)保护与开发的利益失衡
在“旅游兴市”的发展导向下,部分地方政府将GDP增长置于生态与文化保护之上,导致开发过度、保护不足,数据显示,我国5A级景区数量从2007年的66家增长至2023年的300余家,部分景区在扩容过程中忽视了环境承载力评估,企业资本的逐利性加剧了这一问题,开发商为追求短期回报,往往倾向于高强度的商业开发,而忽视长期保护成本。
(三)法律法规与监管机制不完善
尽管我国已出台《文物保护法》《环境保护法》《旅游法》等法律法规,但针对旅游景点破坏的具体条款仍显笼统,处罚力度偏轻,对刻字涂鸦行为的罚款通常仅数百元,违法成本远低于收益,监管存在“多头管理”与“真空地带”并存的矛盾,文旅、环保、林业等部门权责交叉,导致执法效率低下;而偏远景区因监控覆盖不足,破坏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止。
(四)科技手段与保护技术应用滞后
传统保护方式依赖人工巡查,存在效率低、覆盖面窄的局限,我国长城总长度超2.1万公里,仅靠少量护墙员难以实现全面监控,虽然部分景区已引入无人机巡检、电子围栏等技术,但整体应用率仍不足30%,尤其在中小型景区和自然保护区内,技术保护手段严重匮乏。
旅游景点破坏的治理路径与对策建议
解决旅游景点破坏问题需要构建“政府主导、企业负责、公众参与、科技支撑”的综合治理体系,从源头遏制破坏行为,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。
(一)强化法律法规建设与执法力度
- 完善立法:建议出台《旅游资源保护条例》,明确破坏行为的界定标准及处罚细则,对故意损毁文物、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实行“天价罚款”和刑事责任追究。
- 严格执法: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,文旅、环保、公安等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;推广“景区执法大队”模式,赋予现场执法权,对破坏行为“零容忍”。
(二)推进科学规划与承载力管控
- 规划先行:将生态保护红线、文化保护范围纳入景区规划刚性内容,禁止在核心保护区进行商业开发;黄山风景区实行“核心区禁入、缓冲区限流”措施,有效保护了生态系统。
- 流量管控:建立“预约制+分时游览”制度,通过大数据分析实时监控游客数量,超过承载量时启动限流措施;九寨沟灾后重建中实行的“线上预约+日流量上限”模式,值得借鉴推广。
(三)创新科技保护与智慧监管手段
- 智能监控:在景区部署AI摄像头、无人机巡检系统,对攀爬刻字、乱扔垃圾等行为自动识别并预警;故宫引入“毫米波雷达+视频分析”技术,实现了对文物周边异常行为的实时监测。
- 数字保护:利用3D扫描、虚拟现实等技术对文物和自然景观进行数字化存档,即使实体受损也能通过数字技术复原;敦煌研究院的“数字敦煌”工程已实现30个洞窟的数字化永久保存。
(四)加强公众教育与文明引导
- 宣传教育:将文明旅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,在中小学开设“文化遗产保护”课程;景区通过短视频、VR体验等方式,向游客普及保护知识,如张家界推出的“生态破坏后果”沉浸式体验展,有效提升了游客环保意识。
- 激励约束:建立“游客文明档案”,对不文明行为记录在案并联动景区、酒店等实施联合惩戒;对保护景点的游客给予积分奖励、门票优惠等正向激励。
(五)推动社区参与和利益共享
鼓励原住民参与景区保护与经营,实现“保护-发展-保护”的良性循环,云南诺邓古村通过“合作社+村民”模式,让村民参与旅游服务并分享收益,既保护了古村落建筑,又提高了居民保护积极性。

旅游景点破坏的全球治理经验借鉴
国际上许多国家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积累了成熟经验,值得我国借鉴,日本对《文化财保护法》进行多次修订,规定破坏文物者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,并建立了“文化财登录制度”,鼓励民间参与保护;肯尼亚通过“社区 conservancy”模式,将国家公园的管理权与收益权下放给当地社区,使大象盗猎数量下降了70%;意大利实施“限流+预约”制度,庞贝古城每日接待游客上限为2万人,有效缓解了文物磨损。
旅游景点是自然与人类文明的结晶,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,其破坏不仅关乎当代人的生活质量,更涉及子孙后代的福祉,唯有通过法律约束、科技赋能、教育引导和多方协同,才能构建起“保护优先、合理利用”的可持续发展格局,每一处景点的完整留存,都是对历史的敬畏、对自然的尊重,更是对未来的承诺。
相关问答FAQs
问题1: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景点被破坏,应该采取哪些措施?
解答:游客发现景点被破坏时,可采取以下措施:①立即向景区管理处或工作人员举报,提供具体位置、破坏情况等信息;②拍摄照片或视频作为证据,通过景区官方平台、文旅部门投诉热线(如12301)或“12345”政务服务热线反映;③若涉及文物损毁,可向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;④在社交媒体曝光时,应确保信息真实客观,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恐慌或误解,游客自身也应遵守文明旅游规范,不参与任何破坏行为。
问题2:如何平衡旅游景区的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关系?
解答:平衡开发与保护需坚持“保护优先、合理利用”原则,具体路径包括:①科学规划,明确保护核心区、缓冲区和开发区的范围与功能,禁止在核心区进行商业开发;②引入“生态承载力”评估机制,根据环境容量控制游客数量和旅游活动强度;③创新开发模式,推广“负责任旅游”,如发展生态旅游、文化研学等低影响业态,避免过度商业化;④建立保护与开发利益共享机制,让当地社区从旅游收益中获得补偿,激发其保护动力;⑤加强科技支撑,通过数字化技术减少对实体资源的依赖,如虚拟游览、数字博物馆等,四川稻城亚丁景区通过“分区管理+限流+生态修复”模式,实现了旅游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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